電子報第七十五期(95.12.14.)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討論園地」

近期討論重要主題包括「在上班時所著作的東西,能否做為自己的作品集?」、「「詞」的公開口述或公開演出?」、「著作權法第29條第1項的內容“權利耗盡”理論是否相符?」、「論壇管理員是否有刑責?」、「老歌的利用?」、「販賣貿易商的平行輸入商品?」、「部落格上發表BT種子檔案,可以告重製罪嗎?」、「媒體設計接案者的著作權疑慮?」、「採訪文章的所有權以及重新發表的問題?」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法制發展

1.歐盟延緩補償金制度之改革

在著作權人的強烈反對壓力下,歐盟執行委員2006年12月13日決定暫緩歐盟補償金制度之改革計畫,這項決定可以被認為是著作權人的勝利,也是電子產品業的一大挫敗。補償金制度是著作權法制避免私人重製的合理使用對於著作權人造成不合理損失的一種補償,一旦DRM技術已大幅減少合理使用的可能,補償金當然也要隨之調整,才是公平,只是對於著作權人而言,已到手的利益要再把它要回,困難度原本就很高,更何況還有更複雜的文化議題糾纏其中,要作進一步改革就更難了。

2.澳洲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接近完成

澳洲著作權法將於2006年12月底或2007年1約間完成修正,除了更符合數位環境的需求,也希望藉此履行「澳美自由貿易協定Australia-United States Free Trade Act (AUSFTA)」的義務。

3.紐西蘭著作權法修正新趨勢

紐西蘭於著作權法的修正,受到澳洲著作權法很大的影響,在修正討論過程中,也一再以1998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修正案的缺失為戒,避免對於公眾利益有太大的負面效應,未來草案究會如何走向,尚待國會中各利益團體的角力。

三、著作權基本觀念

出版品的版式、裝禎、插畫與權利保護

作者完成創作,交給出版社發行,雖然作者對於他的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權,並沒有把著作財產權讓給出版社,可是作者在出版期間屆滿以後,拿回作品自己出版,卻被出版社控告侵害著作權;出版社再版其他出版社早期發行,現在已經絕版且年代久遠的作品,作者都已經過世超過五十年,可是還是被人指控侵害侵權。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很多作者和出版社都忽略了版式、裝禎或風格的法律保護,以為只要注意不要用別人的作品,就一定沒事。

四、著作權時事分析

1.新聞網站與搜尋引擎之戰

這項爭議在法律上與實務運作上,其實是虛虛實實,充滿玄機。蒐尋引擎在網路數位時代,對於公眾的資訊取得以及著作權人著作內容的散布,絕對具正面功能,沒有人有反對的絕對理由,但蒐尋引擎利用他人著作,並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而且蒐尋引擎也確實利用此一功能,獲取不少廣告或其他隱藏性利益,幾乎是以網路技術為手段,拿別人的著作來作無本生意而獲鉅利。著作權人真正的目的,應該不在禁止蒐尋引擎業者的鏈結或利用部分著作,而在於蒐尋引擎的利益分配。

2.京都法院判決撰寫檔案分享軟體構成侵害著作權

科技是中性的,一般情形下,不應該因為撰寫某一軟體就要使其負法律責任,但若可以由其他的證據證明,軟體開發者是為了供侵害著作權而撰寫一套軟體,不管是不是為了營利,恐怕很難說一定不要負責。對於製作或販售西瓜刀的人,法院不能科以刑罰,但若可以證明他是為了供人械鬥之用,而製作或販售西瓜刀,這種人真的也不必負責嗎?京都地方法院的判決,並不是說撰寫檔案分享軟體一定構成著作權侵害,其癥結應該是被告到底是為了甚麼目的開發出Winny軟體?他在散布該軟體時的目的又是甚麼?所以科技界應該還不必過於反應或悲觀。

五、著作權大哉問

1.軟體備份後將原版網拍會不會侵害重製權?

著作權法允許利用人得就著作重製物進行備份者,僅有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可依第五十九條為之,其他著作則無備份之依據。又依第五十九條將遊戲軟體正版拷備一份後,賣出正版卻未銷燬備分,將可依九十六條處罰。不過,若是一開始就存心買正版軟體備份自用,再賣出原版,這種行為是應該認定為侵害重製權,依第九十一條處罰的。

2.倒扁活動的攝影集該如何取得授權?

攝影者對於自己拍攝的照片,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於拍攝完成就享有著作權,但對拍攝他人,在公開使用照片時,要注意肖像權的議題。公眾人物對於其公開活動的照片使用,不能主張肖像權。至於非公眾人物公開活動的攝影,若為新聞報導,也不能主張肖像權,但新聞報導以外的使用照片,例如集結出版攝影集,應該經過該被攝影者的同意,否則就會侵害肖像權。

3.上游公司虛偽授權導致本公司構成侵害?

原告必須先證明就著作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專屬授權,被告若證明是經他人授權而使用,縱使是授權的人其實沒有權利,被告可以不必負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因為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以故意為要件,沒有故意當然就不必負責。

4.畢業作品利用到他人作品的疑義?

利用他人的著作,在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5條,有很多合理使用的條文,可以不必獲得著作權人授權就直接利用。學生製作畢業成果,若是單純作為學習報告,有很大的合理使用空間,甚至若有超越合理使用空間的利用,因為對市場影響不大,著作權人通常也不會出面主張權利。但如果畢業作品不只是單純作為學習報告的繳交,還要對公眾散布傳播,當然就要嚴格遵守第44條到第65條的合理使用的條文。

5.利用繪圖軟體畫出來的圖,會侵害著作權嗎?

買一套文字處理軟體來作文字創作,或購買一套繪圖軟體來進行繪製圖畫,就如同買筆或紙來創作,文字處理軟體、繪圖軟體、筆或紙,都只是創作的工具,不是創作內容的一部分,所以在利用自己的創作時,不必獲得文字處理軟體、繪圖軟體、筆或紙製作人的同意。

6.提供非營利的網路卡拉OK是否是合理使用?

在網路上利用他人的著作,不管有無營利,不管可否下載,既然是大家都可以收聽或收視,就應獲得授權。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以一般公司行號同仁,在員工餐廳聚餐的高歌,可以主張本條的合理使用。但若是到外面餐廳,他們是營業場所,播放音樂,提供音樂給客人演唱,不能適用本條,應該付費給音樂的著作權人,這部分與客人自己唱歌,是否仍有合理使用空間無關。

7.手機的短訊或簡訊可不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

短訊或簡訊有可能因為過於簡短,僅是傳達消息的一般文句,例如「晚上加班,不必等我吃飯」或「晚五分鐘到,對不起」等,無法成為著作,而不受保護。當然,也有一些短訊或簡訊,具有創作性,例如五言絕句,不過二十字,或是傳達情意的散文或極短篇,有可能因可成為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這些短訊或簡訊的利用,都應該獲得創作者的同意,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8.地圖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雖然台灣的地理情況是事實,但不同的人畫台灣地圖,一定會畫出不一樣的表達,這是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地圖的著作權人可以禁止別人拷備他的地圖,但不能禁止別人畫同一地理的地圖。

9.歷史事實的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到甚麼地方?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敘述的事實,把歷史故事以自己的文字表達,或以說故事的方式錄成數位檔案,到網站上給網友流灠或收聽,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自己的文字表達或錄音,反而可以享有語文著作或錄音著作的著作權法保護,別人不可以任以利用。反之,如果拿他人有關歷史事實的故事作品,轉貼在網路上,或錄製成檔案放在網路上,因為是直接利用到他人的表達,應經過同意始可,否則會構成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要負民刑事責任。

10.政府採購的著作權疑義?

現貨採購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議題,必須明確地約定是單純買「物」,還是包括「物」及「物」中的「智慧財產權」,這二者有很大的差距,有時「智慧財產權」的價格要比「物」的價格貴很多。一般而言,採購現貨僅買到物的所有權,不包括其中的智慧財產權,這時,就該物的使用或轉手,都不必再獲得智慧財產權人的同意。但因為僅是買「物」,不及於其他,一旦沒有了物,不管是物用壞了,還是轉手賣出去,就不能再進行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如果是有談到智慧財產權的議題,就要弄清楚除了物的所有權以外,智慧財產權是讓與還是授權,讓與的情形下,我方取得智慧財產權,對方就完全喪失智慧財產權;若是授權,還要弄清楚是專屬授權還是非專屬授權,前者可以再授權他人行使權利,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自己也不能行使權利,後者則僅能自己行使,不能再授權他人行使權利。

11.法人著作的保護期間應如何計算?

所以,法人著作或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其著作人自完成著作時,不管有沒有公開發行,除了享有著作人格權,也都可以享有著作財產權。至於第33條及第34條,只是關於著作財產權的屆滿期限之規定,與著作人何時開始享有著作財產權,並無無關聯。換句話說,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的取得,是依第10條規定,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但關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的計算,也就是著作財產權何時屆滿,則是依第30條至第35條的規定計算。

12.著作人格權為何沒有期間的限制?

伯恩公約第6條之1第2項規定,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期間,至少要與著作財產權一樣長。理論上,著作人格權應隨著著作人的死亡或消滅而屆滿,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內容的完整性及誰是著作人之確認,有重大關聯,此對於公眾接觸完整著作與確認誰是著作人,亦有相當利益,因此不應因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是否屆滿,或自然人之著作人是否死亡,或法人著作人是否消滅,而受影響。著作權法第18條乃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又為考慮到著作人之意願,若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仍可被認為不構成侵害著作人格權。

13.與職務有關的著作,雇主可以利用嗎?

本案所牽涉的,不一定是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所保護的權利,這些權利只能用契約來限制參與者的利用。很多婚紗公司禁止新人的親朋隨行拍攝,即是以契約保護其法律所不保護的權益,原因在此,故工作上也有可能以契約限制參與者創作,亦同此理。

六、著作權相關論文

現行著作權法第53條定有關於為聽覺與視覺障礙者之利用之合理使用規定,惟其使用方式僅及於有體物之環境,已不符合數位網路資訊時代之需求。此外,此一合理使用未對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任何費用,考量國內近15萬聽覺與視覺障礙者之人數,其廣泛的合理使用結果,對著作財產權人不盡公平。「聽覺與視覺障礙者合理使用著作之檢討」從國際間關於聽覺與視覺障礙者合理使用著作之比較規定、我國著作權法第條立法演進、適用情形、缺失之所在,進行檢視,進而提出相關解決之思考方向與建議,其立論主要在放寬合理使用範圍,輔以法定授權之付費機制,期盼在提昇聽覺與視覺障礙者接觸資訊之機會與保障著作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之結果。本文將刊載於中原財經法學第179512月底出版本電子報讀者先睹為快

七、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將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於二○○六年十二月上旬初版發行。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八、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九、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一、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